question-icon 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认购合同有什么区别?

我最近打算买房,和开发商签了认购合同,但是不太清楚它和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啥不同。我想知道这两种合同在法律效力、内容条款等方面到底有什么区别,心里好有个底,免得以后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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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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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认购合同存在多方面的区别,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从定义和性质来看,认购合同通常是在购房者和开发商初步达成购房意向时签订的一种预约合同。它的主要作用是对双方在未来一定期限内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事宜进行约定,相当于一个“君子协定”,约定了双方有进一步协商和签订正式合同的义务。而商品房买卖合同则是正式确定双方房屋买卖权利义务关系的本约合同。一旦签订,就意味着双方正式确立了房屋买卖的法律关系,对房屋的具体交易内容做了明确规定。 其次,内容上也有很大差异。认购合同的内容相对简单,一般主要包括房屋的基本信息,比如房屋的位置、房号等;认购的价格;定金的金额及支付方式;以及双方约定在一定时间内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内容。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则详细得多,它会包含房屋的具体情况,如房屋的面积、户型、装修标准等;房价的具体构成、付款方式和时间;房屋交付的时间和条件;产权登记的办理;违约责任等诸多详细条款,几乎涵盖了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的各个方面。 在法律效力方面,认购合同如果一方违反约定,不履行签订正式合同的义务,违约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通常是双倍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违约)或者丧失定金(支付定金一方违约)。而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双方都要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一方违约,违约方要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形式可能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合同等。比如,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甚至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而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订立、履行、违约责任等方面都做了详细规定。总之,这两种合同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购房者需要清楚它们的区别,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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