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从犯有哪些特征?


在法律领域中,理解胁从犯的特征对于准确适用法律和公正判定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我们就来详细探讨一下胁从犯的特征。 首先,胁从犯的主观特征表现为其主观上并不具有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故意的程度较低。也就是说,胁从犯并非主动积极地想要实施犯罪行为,而是在他人的胁迫之下,不得已才参与到犯罪活动中。这里的胁迫,是指以对其本人或者其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使其产生恐惧心理,从而不敢反抗而参与犯罪。例如,甲以杀害乙的家人相威胁,迫使乙参与盗窃,乙在这种恐惧心理的支配下参与了犯罪,乙就可能构成胁从犯。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一规定体现了对胁从犯主观恶性较小的考量。 其次,胁从犯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其实施了犯罪行为,但这种行为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进行的。虽然胁从犯参与了犯罪活动,但其行为往往具有一定的被动性和不情愿性。例如,在抢劫犯罪中,胁从犯可能只是在胁迫者的命令下,帮忙望风或者搬运财物,而不是主动策划和实施抢劫的核心行为。而且,胁从犯在犯罪过程中可能会有一些消极抵抗的表现,比如故意拖延时间、降低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等。 再者,胁从犯与胁迫者之间存在明显的胁迫与被胁迫关系。胁迫者通常具有一定的优势地位,能够对胁从犯实施有效的胁迫手段。这种胁迫关系是区分胁从犯与其他共同犯罪人的关键因素之一。例如,在一些犯罪团伙中,头目可能会利用自己的暴力威慑或者对成员的控制能力,胁迫其他成员参与犯罪,被胁迫的成员就可能构成胁从犯。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情况的变化,胁从犯可能会发生转化。如果一开始是被胁迫参与犯罪,但后来在犯罪过程中,其主动积极地参与犯罪,不再受胁迫的影响,那么就可能不再被认定为胁从犯,而可能被认定为其他类型的共同犯罪人。例如,乙最初是被甲胁迫参与盗窃,但后来乙发现盗窃有利可图,便主动参与后续的盗窃策划和实施,此时乙就不能再以胁从犯论处。 综上所述,胁从犯具有主观上非主动故意、客观行为的被动性、与胁迫者存在胁迫关系以及可能发生转化等特征。准确把握这些特征,有助于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胁从犯,实现法律的公正与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