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如何纳税的?


城镇土地使用税,简单来说,就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它主要是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首先,关于纳税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这里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其次,计税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的确定,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书以后再作调整。 然后,税率和应纳税额的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接着,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般有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等方式。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其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最后,减免税优惠。根据相关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等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另外,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