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该如何履行?


担保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全面、适当地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下面从几个方面为您详细介绍担保合同的履行方式。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担保合同的类型,常见的有保证、抵押、质押等。不同类型的担保合同,其履行方式也有所不同。 对于保证担保合同,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一般保证中,只有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则不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抵押担保合同的履行,主要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质押担保合同的履行,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在担保合同履行过程中,还需要注意一些事项。担保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果担保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