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该如何举证?


在保管合同纠纷中,举证是非常关键的环节,它关系到当事人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以下将为您详细介绍保管合同举证的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保管合同。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它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例如,您将自己的自行车交给小区门口的保管站保管,这就是一个典型的保管合同。 在举证方面,当事人需要根据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我们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对于寄存人来说,如果要证明保管合同的成立,需要提供能够证明交付保管物的证据。常见的证据包括保管凭证,这是最直接的证明。比如,您在商场的寄存处寄存物品时,商场给您的小票就是保管凭证。此外,证人证言也可以作为证据。如果有其他人看到您交付了保管物,他们的证言可以帮助证明合同的成立。还有聊天记录,如果您和保管人在交付保管物时有相关的沟通记录,也能起到证明作用。 如果寄存人主张保管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那么需要证明保管物的原状以及毁损、灭失的情况。可以通过提供保管物的购买凭证来证明其原状和价值。例如,您交给保管人保管的是一台新买的手机,您可以提供手机的购买发票。同时,现场照片、视频等可以直观地证明保管物毁损、灭失的现状。如果有鉴定报告,也能更专业地说明保管物的受损情况。 对于保管人而言,如果主张自己已经尽到了保管义务,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比如,保管场所的监控录像,可以证明保管人采取了合理的保管措施。还有保管记录,记录了保管物的存放情况、出入库时间等信息,也能证明保管人履行了保管职责。如果是因为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保管物毁损、灭失,保管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如气象部门出具的暴雨、地震等灾害证明。 在保管合同纠纷中,当事人要根据自己的主张,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收集和提供相关的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证据的形式和收集方式要符合法律规定,这样才能被法院所采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