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借款关系不成立的事实该如何认定?

我之前借给别人一笔钱,没打借条,只有转账记录。现在对方不承认这是借款,说钱是我还他的。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借款关系不成立的事实是怎么认定的呢?我该怎么证明这是借款而不是还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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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认定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司法实践中,借款关系的认定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借款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对于借款关系是否成立,关键在于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借款的合意以及款项是否实际交付。款项实际交付通常可以通过转账记录、收条等证据来证明。然而,仅有款项交付的证据并不足以认定借款关系成立,还需要证明双方存在借款的意思表示。 在没有书面借款合同的情况下,判断借款关系是否成立会更为复杂。例如,若仅有转账记录,而对方主张该款项并非借款,可能是还款、赠与、投资款等其他性质,此时就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来综合认定。这些证据可以包括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如果聊天记录中双方明确提及借款的金额、用途、还款时间等内容,那么这些内容就可以作为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有力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当原告仅以转账记录起诉时,被告若提出反驳意见并能提供一定证据,原告就需要进一步证明借款关系的存在。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从多个角度审查借款关系是否成立。比如款项的来源,是自有资金、银行贷款还是其他渠道;款项交付的方式,是现金交付还是转账交付;双方的关系,是亲朋好友、商业伙伴还是其他关系;借款的用途,是用于个人消费、投资经营还是其他方面等。这些因素都会影响法院对借款关系是否成立的判断。 总之,认定借款关系不成立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依据相关证据进行判断。在遇到借款纠纷时,当事人应当尽可能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以便在诉讼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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