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危害行为应该如何举证?


在法律领域,共同危害行为指的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了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但无法确定具体是哪个人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结果。这种行为也被叫做准共同侵权行为。例如,有一群人在高处向楼下扔东西,其中一个物品砸伤了路人,但无法确定到底是哪个人扔的物品造成了伤害,这就属于共同危害行为。 在共同危害行为的举证过程中,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的举证责任分配。一般来说,受害者也就是原告,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共同危害行为案件中,原告需要证明以下几点。首先,要证明被告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也就是说,要拿出证据表明被告们都参与了可能导致损害发生的行为。比如在前面扔东西的例子中,原告要证明那一群人都实施了向楼下扔东西的行为。其次,原告要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结果。这可以通过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伤残鉴定等相关材料来证明自己身体或者财产受到了损害。最后,原告还需要证明损害结果与被告的共同危险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例如,要证明自己被砸伤是因为被告们扔东西的行为导致的。 而对于被告来说,如果他们想要免除自己的责任,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如果被告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就可以免除自己的责任。比如在扔东西的案例中,如果某个被告能够证明在物品砸伤原告的那个时间点,自己根本没有扔东西,或者自己扔的东西不可能砸到原告所处的位置,那么就可以免除自己的赔偿责任。 在实际的举证过程中,原告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收集证据。可以寻找现场的目击证人,让他们提供相关的证言。也可以利用监控视频、现场照片等视听资料来证明被告的共同危险行为和损害结果。此外,专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也可以作为重要的证据。而被告在进行举证时,同样可以通过证人证言、自己的行程记录、现场勘查等方式来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无关。总之,在共同危害行为的举证过程中,双方都要依据法律规定,积极收集和提供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