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证明医疗事故的发生?


要证明医疗事故的发生,我们需要了解医疗事故的定义和相关的证明途径。医疗事故指的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首先,可以从病历资料入手。病历是医疗过程的重要记录,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这些病历资料能够反映出医疗过程中的诊断、治疗等情况,如果存在记录不规范、前后矛盾等问题,可能暗示着医疗过程存在问题。 其次,收集实物证据也很关键。比如药品、血液、医疗器械等。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这些实物可能存在质量问题,从而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 再者,医疗鉴定是确定医疗事故的重要方式。患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会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鉴定结论将判断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以及事故的等级等情况。 最后,证人证言也能起到辅助证明的作用。当时在场的患者家属、其他病友等人员的证言,可以帮助还原医疗现场的实际情况。不过,证人证言的证明力相对较弱,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来综合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