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如何举证?
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举证问题上,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法律规定和操作要点。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举证责任的概念。举证责任就是在法律纠纷中,当事人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是真实的。如果拿不出足够的证据,就要承担可能败诉的后果。
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它的意思是,患者只要证明自己在该医疗机构就医以及受到了损害,而医疗机构则需要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并且和患者的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不过,自201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医疗损害责任的举证规则有了变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就意味着一般情况下,患者需要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比如患者要证明医院的诊断错误、治疗方法不当等情况。
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了过错推定。《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在这些情形下,医疗机构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证据类型方面,患者可以收集的证据包括病历资料,这是非常重要的证据,它记录了患者的病情、诊断、治疗过程等信息;还有检验报告、手术记录等。医疗机构也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记录、检查报告、用药清单等证据来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符合规范。
总之,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举证中,患者和医疗机构都有各自的举证责任,并且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来承担相应的举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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