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医疗纠纷该如何进行举证?

我最近遇到了医疗纠纷,医院和我各执一词。我不知道在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去举证,哪些东西能作为证据,举证的流程是怎样的也不清楚。我想了解一下在医疗纠纷中具体该如何进行举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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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纠纷举证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医疗纠纷里,举证是个关键环节,它关系到患者和医疗机构双方的权益,以下为你详细介绍举证的相关内容。首先,要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患者需要证明到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事实。简单来说,患者要拿出证据表明自己去了这家医院看病,而且身体出现了损害情况。例如,患者需要提供医院的挂号凭证、病历等资料,以此证明自己与该医疗机构存在医疗服务关系。病历是非常重要的证据,它记录了患者的病情、诊断过程、治疗措施等信息。此外,诊断证明、检查报告等也能作为受到损害的证据。如果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也就是说,当患者自身难以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可以申请专业的医疗损害鉴定。而医疗机构如果主张不承担责任,就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也就是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此时,医疗机构要就这几种免责情形承担举证责任。比如,若医疗机构称是因为患者不配合治疗导致损害发生,就需要拿出患者不配合治疗的相关证据,像患者拒绝签字同意某项必要的治疗措施等证据。在举证时,证据的收集方法也很重要。患者可以通过复印、封存病历的方式来获取证据。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封存病历资料时,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总之,在医疗纠纷中,患者和医疗机构都要根据法律规定,积极、合法地进行举证,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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