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证明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竞业限制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协议。那么,如何证明竞业限制协议无效呢? 首先,我们可以从协议主体方面来判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如果用人单位与普通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而该员工并不属于上述特定人员范围,那么这份协议可能因主体不适格而无效。例如,某公司与一名普通行政文员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行政文员的工作并不涉及公司的核心机密和商业秘密,这种情况下协议可能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其次,协议内容也是判断其是否有效的关键因素。如果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两年,那么超过部分无效。比如,协议规定劳动者在离职后三年内都要遵守竞业限制,那么超出两年的那部分时间限制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此外,协议中应当明确给予劳动者合理的经济补偿。如果协议中未约定经济补偿,或者补偿金额过低,不足以维持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的基本生活,劳动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经济补偿。若用人单位没有按照约定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向法院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再者,协议的签订过程是否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也很重要。如果劳动者是在被威胁、欺骗或者在自己处于危难处境下,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该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如果要证明竞业限制协议无效,劳动者需要收集相关证据。比如,证明自己不属于竞业限制适格主体的工作岗位说明书、工作内容记录;证明协议未约定合理补偿的协议文本;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然后,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