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报安全事故罪既遂是如何量刑规定的?
我在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对谎报安全事故罪既遂的量刑这块不太明白。想知道要是有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谎报情况,到底会怎么判呢?是根据什么来衡量判多久的?希望能详细了解下这方面的量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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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报安全事故罪,简单来说,就是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那些有报告责任的人,故意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导致事故抢救被耽误的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的“情节严重”包含多种情况,比如因为不报或者谎报,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3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还有实施一些行为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像决定不报、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和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谎报事故情况,在事故抢救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伪造和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与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移、藏匿受伤人员,毁灭及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以及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及其其他证据等。 “情节特别严重”则是指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在事故发生后不仅自己不报、谎报事故情况,而且还指使、授意甚至阻止他人报告,或者逃匿、伪造、破坏事故现场、转移、藏匿、销毁有关证据,不仅贻误了事故抢救,而且还给事故调查处理设置障碍等情况 。 总之,具体的量刑会根据实际案件中这些情节的严重程度,由司法机关来判定。 相关概念: 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的犯罪行为。 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矿山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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