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开采地热水该如何进行行政处罚?
我经营了一家企业,最近想开采地热水用于生产,但还没办采矿许可证,听说非法开采会被处罚,想知道具体会面临怎样的行政处罚,处罚依据是什么,还有哪些地区是绝对不能开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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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开采地热水属于非法采矿行为,相关行政处罚及依据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不同地区也有相应的细化规定,例如在《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河北省自然资源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三条等法规中,对于非法开采地热水行为,除了责令停止开采外,还会根据具体情况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一定比例处以罚款。 此外,在一些特定地区未经允许采矿属于非法采矿,包括: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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