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了破坏交通设施罪会如何量刑处罚,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
我想了解破坏交通设施罪这方面的法律知识。我朋友之前和人有矛盾,一气之下破坏了路边的交通标志,现在很担心会有什么后果,就想弄清楚关于破坏交通设施罪到底是怎么量刑处罚的,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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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另外,如果是过失犯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里所说的“严重后果”,在《铁路法》上是指因行为人故意毁损、移动铁路行车信号装置或者在铁路线路上放置足以使列车倾覆的障碍物,或者盗窃铁路线路上行车设施的零件、部件、铁路线路上的器材,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毁损、中断铁路行车等严重后果的。 破坏交通设施罪属于危险犯,其犯罪既遂并不要求必须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实际结果,而是以具备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为标志,即破坏行为只要足以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构成本罪既遂。 相关概念: 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定的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为既遂标志的犯罪。也就是说,这类犯罪并不要求实际发生某种危害结果,只要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发生这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犯罪就既遂了。 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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