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是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这主要是为了保证司法机关能随时找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比如,你原本居住在A市B区,没有经过执行机关批准,就不能擅自前往其他市或者县。 二是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这样能确保执行机关及时掌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最新情况,方便案件的侦查和审理。假如你换了新的居住地址,要在知道变动后的一天内告知执行机关。 三是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司法机关根据案件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需要,会传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不及时到案,可能会影响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比如司法机关通知你某一天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你必须按时到达。 四是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这是为了保证证人能够客观、真实地提供证言,维护司法公正。你不能通过威胁、贿赂等手段让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不作证。 五是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毁灭证据会让司法机关难以查明案件事实,伪造证据和串供会误导司法机关的判断,这些行为都严重干扰了司法秩序。 此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如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