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优先受偿权与质押有什么关系?
我有一笔债权,对方用物品做了质押。现在对方申请破产了,我想知道我这个质押权在破产程序里能有优先受偿权吗?质押和破产优先受偿权之间到底是怎么个关系,我的权益能得到多大保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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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优先受偿权是指在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规定,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人受偿的权利。而质押是一种担保方式,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 从法律角度来看,质押权本身就赋予了质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在破产程序中,质押权人同样享有优先受偿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里的担保权就包括质押权。也就是说,当企业破产时,质押权人可以就质押物优先于普通债权人获得清偿。 不过,这种优先受偿权也有一定的限制。比如,质押物的价值可能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剩余的债权就只能作为普通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而且,如果质押权的设立存在瑕疵,比如没有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等,可能会影响质押权的优先受偿效力。此外,在破产程序中,质押权人还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比如及时申报债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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