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无效复审由哪一方提出?
我申请了一个商标,结果被宣告无效了。我觉得很不合理,想了解下商标无效复审到底能由哪一方提出来呢?是只能我这个商标申请人提,还是对方也能提呢?不太清楚具体的规定,希望有人能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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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无效复审是指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当事人不服商标局作出的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而提出复审申请,进行重新审查的法定程序。 关于哪一方可以提出商标无效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对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这里的“当事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也就是说,如果商标局认为某注册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宣告其无效,商标注册人若对此决定不服,就有权利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无效复审申请。 同时,如果是其他人以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为由,请求商标局宣告某注册商标无效,而商标局经过审查后没有支持该请求,做出维持该注册商标有效的决定,那么请求宣告商标无效的这一方当事人如果对该决定不服,也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所以,商标无效复审既可以由商标注册人提出,也可以由对商标局维持商标有效决定不服的请求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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