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时留置货物该如何赔偿?
我是一家供应商,给一家公司提供了货物并留置了部分。现在这家公司破产了,我不清楚留置的这些货物该怎么获得赔偿,是优先受偿还是按一般债权处理?希望了解具体的赔偿流程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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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司破产时,涉及留置货物赔偿的问题,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来了解一下留置权的概念。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简单来说,就是你合法占有了对方的货物,对方没按时还钱,你就可以用这些货物来抵偿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这表明在一般情况下,留置权人对留置货物是享有优先受偿权的。 在公司破产的场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属于法定的担保物权,所以留置权人对留置货物的优先受偿权在破产程序中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具体的赔偿流程如下:当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留置权人需要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自己的留置权及相关债权。申报时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比如货物的留置合同、货物的清单、债权的金额等。破产管理人会对申报的债权和留置权进行审查核实。如果审查通过,在破产财产分配时,留置权人可以就留置货物的变价款优先于普通债权人获得清偿。 如果留置货物的变价款超过了留置权人的债权金额,超出部分要归属于破产财产,用于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如果留置货物的变价款不足以清偿留置权人的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则作为普通债权,与其他普通债权人一起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清偿。 总之,公司破产时留置货物的赔偿问题,留置权人通常享有优先受偿权,但需要按照法定程序申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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