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时,有担保债权该如何处理?
我涉及到一起债务纠纷,现在债务人进入了破产重整程序,我拥有对其的有担保债权。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的有担保债权该怎么处理,是参与破产分配好还是不参与好,后续向担保人追偿又有哪些规定,希望能详细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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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重整时,有担保债权的处理方式如下:首先要明确,当涉及债务人破产且担保人为连带保证人时,不管债务是否到期,债权人在申报破产债权时都将该债务视为已到期债权。债权人有两个选择:一是参与破产分配,对于未获得清偿的部分债权,有权向担保人追索;二是不参与破产分配,那就可以对所有未获清偿的债权向担保人提出追偿要求 。 如果是一般保证的情况,不论债务到期与否,债权人均应申报破产债权。若债务未到期,需先通过破产程序清偿债权,清偿不足的部分,才可向保证人追偿;要是债务到期,其债权如同连带保证债权,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也就是说,有担保债权在一定程度上是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受偿的。不过,如果行使优先受偿权利后未能完全受偿,未受偿的债权就作为普通债权。例如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才依照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普通破产债权等顺序清偿。 另外,在债权人的债权尚未到期的情况下,担保人的责任应当受到债务期限利益的保护。即担保人有权利拒绝债权人在债务提前到期时,要求其保证债务也随之提前到期的请求。这是为了平衡各方利益,保障担保人的合法权益。总之,有担保债权在破产重整时,要依据具体的担保类型、债务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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