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继撞人该如何定性?


在法律中,相继撞人是指在同一交通事故现场,前后有两个或以上的车辆或行为人先后对同一受害人实施了碰撞行为。对于相继撞人的定性,需要依据具体情况,结合因果关系、过错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首先,要确定每一次碰撞与受害人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如果某一次碰撞是导致受害人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那么该碰撞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例如,甲先撞了乙,乙受轻伤倒地,此时丙又撞了乙,导致乙重伤。经鉴定,丙的撞击是导致乙重伤的直接原因,那么丙的行为与乙的重伤后果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 其次,要判断各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程度。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损害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在相继撞人的情况下,如果各行为人的过错能够区分,那么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甲超速行驶撞了行人,乙正常行驶但未及时采取避让措施又撞了行人,甲和乙都存在过错,甲的超速行为过错较大,乙未及时避让过错相对较小,那么甲应承担主要责任,乙承担次要责任。如果难以区分各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则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在夜间视线不佳的情况下,甲、乙两车先后撞了行人,无法确定哪一次碰撞对行人造成的损害更大,也难以判断甲、乙的过错程度,此时甲、乙应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存在逃逸等情节,会对定性产生更不利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