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收费权利质押如何实现,收费权质押要注意什么?

我手里有一些收费权,想拿去质押。但不知道这个收费权利质押具体该怎么实现,过程中又有哪些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比如手续该怎么办,有什么风险之类的。希望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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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收费权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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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拥有的收费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收费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收费权的价款优先受偿。下面我们分别来看收费权利质押如何实现以及需要注意的事项。 收费权利质押的实现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在实现条件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可以实现质权。一般来说,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的收费权折价,也就是将收费权按照双方协商的价格抵偿债务。如果双方无法达成折价协议,质权人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收费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拍卖是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将收费权转让给出价最高的竞买人;变卖则是由质权人自行将收费权出售给第三人。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在收费权质押过程中,有诸多方面需要注意。首先,关于可质押的收费权范围,并非所有的收费权都可以质押。能够进行质押的收费权通常是具有可转让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的权利。比如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就可以质押。其次,质押登记很关键。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办理质押登记可以确保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得到法律保护,避免出现权利冲突。此外,质权人要关注收费权的价值变化。由于收费权的价值可能会受到市场环境、政策变化等因素的影响,质权人需要对其进行持续的监控。如果发现收费权价值明显减少,可能影响质权实现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同时,出质人在质押期间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质押的收费权。否则,转让行为无效,由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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