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质权如何实现?


权利质权是指以出质人提供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把自己的某些权利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通过一定方式将这些权利变现来获得赔偿。 关于权利质权的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首先,权利质权实现的前提条件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了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这就好比我们事先约定好了,如果到了还钱的时间债务人没还钱,或者出现了某些我们提前说好的情况,那么质权人就可以开始采取行动实现质权了。 实现权利质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第一种是折价方式。这是指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按照质押权利的市场价值或者双方认可的价值,将质押权利折抵给质权人,以清偿债务。例如,出质人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出质,当债务到期无法偿还时,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将该股权按照一定的价格折抵给质权人,质权人成为公司的股东,从而实现债权。 第二种是拍卖方式。质权人可以通过委托拍卖机构,将质押的权利进行公开拍卖,以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拍卖具有公开、公平、公正的特点,能够保证质押权利以合理的价格变现。比如,以知识产权中的商标权出质,质权人可以委托专业的拍卖公司对商标权进行拍卖,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债务。 第三种是变卖方式。变卖是指质权人将质押权利以一般的买卖方式出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与拍卖相比,变卖的程序相对简单,不需要经过严格的拍卖程序。例如,以应收账款出质,质权人可以与第三方协商,将应收账款转让给第三方,以获得的转让款来实现质权。 在权利质权实现的过程中,出质人和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也需要明确。质权人有权利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实现质权,但同时也有义务妥善保管质押权利,不得损害出质人的合法权益。出质人在质权实现过程中,有权要求质权人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且在质权实现后,对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享有返还请求权。例如,质押权利拍卖所得价款超过了债务数额,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将多余的部分返还给自己。 总之,权利质权的实现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以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