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是什么?


法定抵押权是指依据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的抵押权。它与当事人通过订立抵押合同而设定的约定抵押权不同,法定抵押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无需当事人另行约定。 在我国,虽然《民法典》没有直接明确法定抵押权的定义,但在一些特别法中有所体现,比如《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这里的承包人对建设工程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就具有法定抵押权的性质。 法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第一种是协议折价。这是指法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通过协商,将抵押物以一定的价格折抵给法定抵押权人,以清偿债务。比如在建设工程领域,承包人与发包人协商,将建设工程折价给承包人,承包人就可以通过取得该工程的所有权等方式来实现自己的债权。这种方式的优点是程序相对简单,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价格。但需要注意的是,协议折价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种是拍卖、变卖。当法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无法就折价达成协议时,法定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进行拍卖或者变卖。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抵押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变卖则是指一般的买卖方式。通过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法定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例如,承包人请求法院将建设工程依法拍卖,然后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自己的工程价款。这种方式能够保证抵押物以相对合理的价格变现,但程序相对复杂,需要通过法院等司法机关来进行。 无论采用哪种实现方式,法定抵押权人都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权利,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实现法定抵押权的过程中,也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和要求,确保整个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