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离婚该如何认定?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没有“事实离婚”这一法定概念。离婚是一个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来完成的法律行为,不存在所谓的因事实状态而自动离婚的情况。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协议离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这一程序有着严格的要求,必须夫妻双方共同前往婚姻登记处,按照规定的流程,经过冷静期等步骤后,才能正式解除婚姻关系。 其次,诉讼离婚也是常见的离婚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也就是说,诉讼离婚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和判决。 所以,在日常生活中,有些夫妻可能因为各种原因长期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他们以为这种状态就是“事实离婚”,但实际上,只要没有经过上述法定的离婚程序,婚姻关系就依然存在。这种所谓的“事实离婚”在法律上是不被认可的,双方在法律意义上仍然是夫妻,享有和承担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在财产方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仍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债务方面,也可能存在共同债务的问题。 总之,离婚必须通过法定程序,不存在事实离婚的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