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中的认罪该如何认定?
我涉及一个案子,现在处于认罪认罚阶段,但我不知道怎样才算法律意义上的认罪。我对自己做的事有悔意,也承认了事实,但不确定这是不是符合认罪认罚里认罪的标准。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认罪认罚中的认罪到底是如何认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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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里,“认罪”是一个关键概念。通俗来讲,认罪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认罪认罚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这里强调了两个要点,一是要如实供述,不能隐瞒或者编造;二是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比如,在一个盗窃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了自己盗窃的时间、地点、盗窃财物的种类和数量等主要事实,即便他对盗窃财物的价值评估有不同看法,但只要不影响整体犯罪事实的认定,仍可认定为认罪。 此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这说明认罪需要对主要犯罪事实全面如实供述,不能有所隐瞒或者只交代部分罪行。 最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认罪”;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认罪”。这体现了认罪的稳定性和持续性要求,即不能随意改变自己的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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