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收到红字发票要进项转出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公司收到了供应商开具的红字发票,财务说要做进项转出,但我不太明白为什么要这样做,想知道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来支撑这个操作,不然心里不踏实,所以来问问具体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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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项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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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当收到红字发票时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这是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的。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什么是进项税额转出。简单来说,进项税额是企业在购买货物、接受劳务等过程中支付的增值税,原本这部分税额可以用来抵扣企业销售货物等产生的销项税额。但当出现一些特定情况时,比如收到红字发票,就不能再抵扣了,需要把已经抵扣的这部分进项税额转出来,这就是进项税额转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而收到红字发票往往意味着之前的购进业务发生了变化,比如销售退回、折让等情况,此时就属于上述规定中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也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所以,当企业收到红字发票时,就需要按照规定进行进项税额转出操作,以保证增值税计算和缴纳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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