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我国环境侵权责任实现方式应如何重构?

我遇到了环境侵权方面的问题。有人的行为对环境造成了破坏,影响到了我的生活。我想了解目前我国环境侵权责任实现方式是怎样的,存在哪些不足,又该如何去重构这些实现方式,以更好地保障像我这样受到环境侵权影响的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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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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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责任实现方式的重构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法律议题,这不仅关系到环境保护,也涉及到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我国环境侵权责任实现方式的相关内容。首先,我们要明确环境侵权责任的概念。环境侵权责任是指因行为人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等行为,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损害,或者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章节,对环境侵权责任作出了相关规定。目前我国环境侵权责任实现方式主要包括赔偿损失、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赔偿损失是最常见的方式,即侵权人对受害者因环境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排除妨碍则是要求侵权人停止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消除对受害者权益的阻碍。消除危险是指当侵权行为虽未实际造成损害,但存在造成损害的现实危险时,侵权人应采取措施消除这种危险。然而,现有的环境侵权责任实现方式存在一些不足。一方面,赔偿范围较窄,往往只考虑了直接的经济损失,对于一些间接损失和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赔偿不足。另一方面,举证责任分配在某些情况下对受害者不利,受害者需要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来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为了重构我国环境侵权责任实现方式,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扩大赔偿范围。除了直接经济损失,应将间接损失和生态环境的修复费用纳入赔偿范围。例如,对于因环境污染导致周边居民健康受损,除了赔偿医疗费用等直接损失,还应考虑因健康问题导致的工作收入减少等间接损失。同时,对于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要求侵权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的费用。第二,完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可以适当减轻受害者的举证责任,采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即只要受害者能够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推定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除非侵权人能够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这样可以降低受害者的维权难度,提高维权的积极性。第三,引入多元化的责任实现方式。除了传统的赔偿损失、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方式,还可以探索采用生态修复、公益诉讼等方式。生态修复要求侵权人采取措施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公益诉讼则是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追究侵权人的责任。总之,重构我国环境侵权责任实现方式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以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和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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