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罪的侵犯对象应如何重构?


刑讯逼供罪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刑讯逼供罪。刑讯逼供罪指的是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通俗来讲,就是司法人员为了获取口供,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殴打等暴力手段或者长时间不让休息等变相折磨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从这条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当前刑讯逼供罪的侵犯对象主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理念的进步,现行刑讯逼供罪侵犯对象的范围可能需要重构。从法律原理和实际情况来看,存在一些需要考虑的因素。一方面,在某些案件侦查过程中,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外,可能存在一些与案件有密切关联的人,他们也可能受到不恰当的逼供行为。比如一些重要的证人,如果司法人员为了获取对案件有利的证言,对证人使用了类似刑讯逼供的手段,这种行为同样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但按照现行法律,可能无法以刑讯逼供罪来论处。 重构刑讯逼供罪的侵犯对象,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从保障人权的角度来看,扩大侵犯对象的范围可以更全面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应该受到平等的保护,不能因为身份不同而使遭受不公正对待的人得不到应有的法律救济。其次,从维护司法公正的角度讲,更合理的侵犯对象范围可以规范司法人员的行为,避免他们为了获取证据而不择手段,从而保证司法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重构刑讯逼供罪的侵犯对象时,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要明确新的侵犯对象范围,不能盲目扩大,要确保其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可以参考其他国家和地区在这方面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的国情和司法实践,制定出符合我国法治发展需求的法律规定。同时,还需要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比如加强对司法人员的监督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法治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确保新的法律规定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总之,重构刑讯逼供罪的侵犯对象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法律问题,需要我们从多个角度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以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