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中脑溢血人身死亡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我家临时雇了个人干活,结果这人在干活过程中突发脑溢血,最后去世了。我们现在心里特别慌,也不知道这种雇佣关系下,关于脑溢血导致人身死亡的赔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一下具体都要赔偿哪些项目,各项赔偿又是依据什么来计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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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雇佣关系中,如果雇员因脑溢血导致人身死亡,赔偿标准的确定需要考虑多种因素。 首先要明确责任归属。如果是第三人造成雇员死亡,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若不存在第三人侵权,一般情况下雇主需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项目及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一是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这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依据是相关民事侵权赔偿的法律原则,当雇员因雇佣活动受到伤害,雇主有责任赔偿这些合理支出。 二是丧葬费。这是用于处理死者丧葬事宜的费用。 三是被扶养人生活费。这是对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的生活费用补偿。 四是死亡补偿费。 五是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例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在雇佣关系中可参照此原则,雇主对雇员在工作过程中的伤害承担相应责任。 如果是劳动关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的,视同工伤,要去社保局办理工伤认定,单位或者工伤保险按工亡标准支付抚恤金 。但这里强调的是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有明显区别。 相关概念: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工亡: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死亡。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加害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或者侵害他人健康权致其劳动能力丧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的丧失,应依法向其赔偿必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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