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项税由卖方承担该如何做账?


在会计领域,销项税是指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当销项税由卖方承担时,在做账方面,我们需要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进行处理。 首先,在确认销售收入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此时需要确认收入和销项税额。假设销售商品取得含税收入11300元,增值税税率为13%,则不含税收入为11300÷(1 + 13%) = 10000元,销项税额为10000×13% = 1300元。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11300,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贷: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0。 接着,当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根据企业实际缴纳的税款金额,借记“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比如本期实际缴纳增值税1300元,分录为:借: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1300,贷:银行存款1300。 另外,如果存在销售退回等情况,需要冲减已确认的收入和销项税额。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 收入》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按照退回商品对应的销项税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假设之前销售的商品部分退回,对应的含税金额为2260元,那么冲减的不含税收入为2260÷(1 + 13%) = 2000元,冲减的销项税额为2000×13% = 260元。分录为:借:主营业务收入2000,借: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60,贷: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22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