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入固定资产免税收入的分录怎么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概念。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比如房屋、机器设备等。免税收入则是指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当企业购入固定资产且该收入为免税收入时,会计分录的处理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 一般来说,如果是直接减免增值税的情况。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时,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如果取得了可以抵扣的发票),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因为是免税收入,对于减免的增值税部分,需要将其计入营业外收入。此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科目。这是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该准则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如果是先征后退、即征即退方式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在购入固定资产时的分录与正常购入时相同。当收到退回的增值税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科目。这同样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或当期损益。 另外,对于企业所得税方面的免税收入。如果该固定资产的收入符合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的条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在会计分录上,不涉及专门针对企业所得税免税的分录调整,只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了企业的某些收入为免税收入。 总之,企业在处理购入固定资产免税收入分录时,要根据具体的免税类型和相关会计准则、税法规定进行准确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