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收养子女该如何进行户口登记?

我和爱人一直没有孩子,经过慎重考虑决定收养一个孩子。现在孩子已经确定好了,我们也很想快点给孩子一个正式的身份,就是不太清楚收养子女要怎么进行户口登记,想了解一下具体的办理流程、需要准备什么材料等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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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收养子女进行户口登记,首先要明确收养登记是前提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这就好比给收养行为上了一道“法律保险”,只有经过登记,收养关系才会被法律认可。 不同情况的收养,办理收养登记的地点有所不同。对于内地公民,如果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办理好收养登记,领取到收养证后,接下来就是户口登记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一般来说,收养人要携带收养人《居民户口簿》、《收养登记证》等材料前往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等户口登记机关进行申报 。不同地区可能在具体要求和所需材料上存在细微差异,比如有的地方可能还要求提供有《出生医学证明》等。 如果是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不符合收养条件的公民私自收养、形成事实上的子女抚养关系,当事人可以在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抚养事实公证、并承诺承担抚养或监护责任后,再向拟落户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对抚养人进行DNA采样、排除被拐卖情况并取得相关证明。当事人凭上述材料和抚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被抚养人户口登记,被抚养人与当事人关系登记为“非亲属”。此类户口一律按户籍补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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