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进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怎么根据最高法文件规定解除?

我因为一些债务纠纷被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生活受到了很多限制,买不了高铁票、住不了高档酒店。我现在想尽快从名单里解除,不知道最高法对于解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怎么规定的,想了解一下具体的解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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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失信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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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失信被执行人是指那些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被法院列入失信名单后,他们在很多方面会受到限制,比如出行、高消费等。那么进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如何依据最高法文件规定解除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第一种情况是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简单来说,就是你欠的钱还完了,或者法院通过强制执行等手段已经完成了执行工作。比如张三欠李四5万元,法院判决后张三还清了这5万元,那么就符合这个解除条件。 第二种情形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也就是说双方在执行过程中达成了一个和解的方案,并且按照这个方案执行完了。例如王五和赵六有债务纠纷,在法院执行阶段,双方协商王五分三个月还清欠款,王五按时还清后,就满足解除条件。 第三种是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这需要申请执行的一方主动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经过审核认为可以删除的,就会进行操作。 第四种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这种情况是在执行中暂时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以执行,并且也没人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 第五种是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当出现审判监督程序(比如发现原判决可能有误需要重新审理)或者破产程序时,法院会裁定中止执行,此时也会涉及失信信息的处理。 第六种是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比如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本身存在问题,法院裁定不予执行,那么失信信息也应解除。 第七种是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这意味着执行程序结束了,也就不需要再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人了。如果失信信息是因为错误录入等原因导致的,被执行人可以及时向法院反映,经核实后法院也会及时删除。所以,要解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看符合上述哪种情形,然后按照相应的程序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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