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用婚前存款买房算谁的财产?


在法律层面,判断结婚后用婚前存款买房属于谁的财产,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确婚前存款的性质。婚前存款是一方在结婚前就已经拥有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也就是说,这笔婚前存款的所有权是属于存款方个人的。 如果在婚后,用婚前存款全款买房,并且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这个房子通常会被认定为个人财产。这是因为购房的资金来源于个人的婚前财产,而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相当于个人财产形式的转化,从存款变成了房产,但本质上还是个人财产。例如,张三婚前有50万元存款,婚后用这50万元全款买了一套房,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这套房子就属于张三的个人财产。 然而,如果婚后用婚前存款买房,但是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那么这种情况下,该房屋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将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行为,通常会被视为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此时房屋就成为了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比如李四用自己的婚前存款买房后,把配偶的名字也加在了房产证上,那么这套房子就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 另外,如果是用婚前存款支付首付,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情况。对于首付部分,一般会认定为支付首付一方的个人财产,因为这部分资金来源于婚前存款。而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的增值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