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在我国刑法中有相关的罪名及量刑标准与之对应,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常见罪名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这里的“严重不负责任”,可以理解为国有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马马虎虎、疏忽大意,从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比如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不认真审查对方的资信情况,导致被骗,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而“滥用职权”则是指超越职权范围或者违反规定行使职权,擅自作出决定等行为。例如随意处置国有资产,低价转让国有资产等。 对于“重大损失”和“特别重大损失”的具体标准,相关司法解释有进一步规定。一般来说,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一年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等情形,可认定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标准通常数额更高,危害后果更严重。 此外,还有“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就是指相关主管人员为了个人私利等原因,故意将国有资产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行折股或者出售,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