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后一方反悔,彩礼该如何返还?


订婚后一方反悔,彩礼的返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具体情况来确定。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五条规定,如果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并且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如果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种情况相对清晰,一般来说女方应返还彩礼。不过在实际生活中,还会综合考虑彩礼的使用情况。比如彩礼是否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支出,要是有部分用于共同生活开销,那么这部分可能就不需要返还。 要是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在离婚时,女方也需要返还彩礼。 另外,在处理彩礼返还案件时,对于应当返还的范围,要根据已给付彩礼的使用情况,是否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综合把握。比如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 如果双方能就彩礼返还问题达成一致,自行协商解决是最好的方式。若协商不成,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公正的判决。 相关概念: 生活困难: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也属于生活困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