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同居后女方不同意了,钱该怎么返还?


在法律层面,订婚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婚姻效力,它更多是一种民间习俗。当订婚同居后女方不同意继续发展关系,涉及到的金钱返还问题主要围绕彩礼展开。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彩礼的定义。彩礼是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贵重财物。在这种情况下,男方给予女方的彩礼、三金等财物通常被认定为彩礼性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在订婚同居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中,符合上述第一种情形,所以原则上女方应当返还彩礼。 然而,具体的返还金额并非一定是全部返还。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比如双方同居时间的长短,如果同居时间较长,可能会适当减少返还的比例。因为在同居期间,双方可能在生活上有一定的共同支出,财物也有一定的消耗。又比如彩礼的使用情况,如果彩礼中的一部分已经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销,那么这部分可能就不会要求女方返还。此外,双方对于解除婚约的过错程度也会影响返还金额,如果男方存在过错导致女方不同意继续,女方返还的比例可能会相对降低;反之,如果女方存在过错,返还比例可能会相对提高。 除了彩礼外,如果还有其他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赠与,一般也会参照彩礼的返还规则处理。但如果是恋爱期间的一些小额赠与,如日常的礼物、吃饭看电影的花费等,通常会被认定为一般赠与,不需要返还。因为这些小额赠与是基于双方的感情表达,不具有彩礼那种以结婚为特定目的的性质。总之,遇到这种情况,双方可以先尝试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