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部分词怎么解释?


专利法中有许多专业词汇,对于非法律专业人士来说理解起来可能有一定难度。下面为您解释一些常见的词汇。 首先是“发明创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简单来说,就是通过创新的方式创造出一种新的产品或者方法。比如爱迪生发明的电灯,就是一种前所未有的产品发明。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它更侧重于产品的结构和形状的改进,像一些新型的折叠椅,通过独特的结构设计实现了更方便的折叠功能,就属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比如手机的外观造型、汽车的流线型设计等,只要具有独特的美感且能在工业上大量生产,就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新颖性”也是专利法中的重要概念。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通俗来讲,就是您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之前不能是已经公开存在的技术。假如您发明了一种新型的自行车,如果这种自行车的设计在您申请专利之前已经在市场上广泛销售或者在公开的文献中有所记载,那么它就不具备新颖性,不能获得专利。 “创造性”同样关键。按照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对于发明来说,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意味着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有明显的区别,不是简单的改进,而是具有创新性的突破。显著的进步则是指发明在技术效果、经济效益等方面比现有技术有明显的提高。比如从传统燃油汽车到电动汽车的发明,就是一个具有突出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的例子。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相对较低,只要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即可。 “实用性”也是专利授权的必要条件之一。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这意味着您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必须是可以实际应用到生产生活中的,并且能够带来一定的好处。例如一种新型的农业灌溉设备,必须能够在农田中实际使用,并且能够提高灌溉效率、节约水资源等,才符合实用性的要求。 “专利权人”是指依法享有专利权的个人或单位。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比如企业员工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就是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归企业所有。而个人在业余时间独立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权就归个人所有。专利权人享有一系列权利,如独占实施权、许可实施权、转让权等。独占实施权就是专利权人有权自己实施其专利技术,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实施。许可实施权则是指专利权人可以通过签订许可合同,允许他人实施其专利技术并收取费用。转让权是指专利权人可以将其专利权转让给他人。 “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例如,未经某手机厂商的许可,其他厂商模仿其具有专利的手机外观进行生产销售,就构成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专利权人在发现专利侵权行为后,可以通过协商、向专利管理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