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该如何检讨与完善?
我在处理一些商业合作中涉及动产抵押的事务,听说有动产浮动抵押制度。但我不太清楚这个制度目前存在哪些问题,也不知道该怎么完善它。我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角度,对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进行检讨和完善有哪些具体的方面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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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浮动抵押是一种特殊的抵押制度,指抵押人以其现有的和将有的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相关规定。该制度的优势在于为企业提供了更灵活的融资方式,企业可以用现有的以及未来将有的动产进行抵押,不必像传统抵押那样对每一项动产单独办理抵押手续,这大大提高了融资效率,促进了企业的资金流转。 然而,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从抵押人角度来看,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对抵押物仍有自由处分权,这可能导致抵押物的价值不稳定,增加了抵押权人的风险。比如企业在抵押期间随意出售、转让抵押物,使得抵押物价值减少,影响抵押权人债权的实现。 从第三人角度而言,由于动产浮动抵押缺乏有效的公示方法,第三人很难知晓抵押物的真实权利状况。这可能导致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抵押人进行交易,其合法权益可能受到损害。 为了完善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首先应建立健全的抵押物监管机制。可以要求抵押人定期向抵押权人报告抵押物的状况,限制抵押人对抵押物的不合理处分行为。同时,加强登记制度的完善,明确登记的效力和范围,提高登记的公示性和公信力,让第三人能够更方便、准确地查询抵押物的权利状态。此外,还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制定更详细、合理的动产浮动抵押法律规则,确保该制度在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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