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手续如何进行审查?


协议离婚手续的审查是保障离婚合法、公正进行的重要环节。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要明确协议离婚手续审查的主体。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规定,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这些婚姻登记机关就是进行协议离婚手续审查的主体。 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主要包含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方面。 形式审查主要是查看离婚双方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是否齐全。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会检查这些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等。如果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会要求当事人补充或更正。 实质审查则更为关键,它聚焦于当事人是否符合离婚条件。一方面,要审查双方是否是自愿离婚。这就要求双方确实是出于真实意愿,而不是受到胁迫、欺诈等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婚姻登记机关会通过询问双方当事人等方式,核实是否为自愿离婚。另一方面,要审查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是否协商一致。对于子女抚养问题,要明确抚养权的归属、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金额等;在财产分割方面,要确保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合理、公平的分配;债务处理也要明确各自应承担的债务份额。只有当这些事项都协商一致,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时,才符合离婚条件。 在审查流程上,一般是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初审阶段,婚姻登记员会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询问相关情况。对于符合离婚条件且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接着进入审查环节,婚姻登记员会根据上述的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要求进行仔细审查。最后,如果审查通过,婚姻登记机关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如果不符合离婚条件,会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总之,协议离婚手续的审查是一个严谨的过程,它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登记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当事人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