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隐瞒婚史离婚会怎么判?


在探讨婚前隐瞒婚史离婚怎么判这个问题前,咱们先明确一些法律概念。婚前隐瞒婚史属于婚前一方故意隐瞒某些事实的情况,但这种隐瞒行为本身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的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定情形。 婚姻无效的情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这三种。而可撤销婚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和第一千零五十三条,是指因胁迫结婚以及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的情况。婚前隐瞒婚史不在这些范围内,所以通常婚姻关系是有效的。 当涉及到离婚判决时,法院会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来判断是否准予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婚前隐瞒婚史虽然不能直接导致婚姻关系被认定无效或可撤销,但如果这种隐瞒行为严重影响到夫妻感情,导致感情破裂,法院也可能会判决准予离婚。比如,一方因为对方隐瞒婚史而遭受了巨大的精神伤害,夫妻之间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判断感情是否破裂。 在财产分割方面,《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果隐瞒婚史的一方被认定为过错方,在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可能会适当多分财产。例如,在房产、存款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上,法院可能会倾向于无过错方。 关于子女抚养权问题,法院会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子女的年龄、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比如,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母亲抚养;两周岁以上的子女,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环境等因素,看哪一方更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如果一方隐瞒婚史的行为对子女的成长环境造成了不利影响,这也会在抚养权判决中被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