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选定仲裁员及组成仲裁庭?


在了解如何选定仲裁员及组成仲裁庭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仲裁的概念。仲裁是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 选定仲裁员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它关乎到仲裁结果的公正性和专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如果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具体来说,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在收到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后,就要开始选定仲裁员。如果是约定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从仲裁员名册中分别选定自己信任的仲裁员。比如,你可以根据仲裁员的专业领域、经验、口碑等因素来进行选择。要是自己不太确定选谁,也可以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而首席仲裁员则需要双方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指定。 当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时,双方当事人必须齐心协力,共同从仲裁员名册中选出合适的仲裁员。若双方无法就选定仲裁员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就只能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来指定了。 关于仲裁庭的组成,除了上述选定仲裁员的方式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根据《仲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这也是为了保证仲裁程序能够顺利进行。 选定仲裁员和组成仲裁庭是一个严谨的过程,当事人需要严格按照仲裁规则和法律规定来操作。在选择仲裁员时,要充分考虑仲裁员的专业能力、公正性等因素,以确保仲裁结果能够公正、公平地解决争议。同时,如果在选定仲裁员和组成仲裁庭过程中遇到问题,也可以及时向仲裁委员会咨询,获取专业的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