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中骗取票据承兑罪既遂是如何判刑的,有哪些相关规定?
我想了解关于骗取票据承兑罪既遂的判刑问题。身边有人好像涉及到这方面的事,我不太清楚在新刑法里,这种罪既遂到底会怎么判,有哪些具体的规定,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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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来解释一下骗取票据承兑罪,简单来说,就是用欺骗的手段,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那里拿到票据承兑等。这里的欺骗手段,可能是提供虚假的资料、编造不实的理由等等 。 下面讲讲具体的判刑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 如果是自然人犯骗取票据承兑罪既遂,一般情况下,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可能会同时判处罚金,也可能只单处罚金。这是考虑到犯罪情节相对没那么严重,对金融机构造成的损失或者其他情节处于一般程度。 但要是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那就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要判处罚金。这里的“特别重大损失”和“特别严重情节”,通常是指导致金融机构出现重大资金损失、严重影响金融秩序等情况。 如果是单位犯此罪,处罚方式有所不同。对单位会直接判处罚金,同时,对单位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来处罚。也就是说,这些负责人也要承担相应的刑事处罚责任,跟自然人犯罪的量刑是一样的标准。 总之,法律对于骗取票据承兑罪既遂的判刑,是根据犯罪主体(自然人还是单位)以及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和情节严重程度来综合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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