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的股东协议该如何量刑?


在探讨违法股东协议如何量刑之前,我们要明确股东协议是股东之间就公司设立、经营、管理等事项达成的约定。如果股东协议违法,量刑并不是一概而论的,需要依据具体违反的法律以及造成的后果来判断。 首先,如果股东协议违反了《民法典》相关规定,比如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种情况下主要是涉及协议的效力问题,可能是协议被撤销或者认定无效,通常不涉及量刑,而是通过民事赔偿等方式解决。 其次,若股东协议违反了《公司法》,例如协议内容涉及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等。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若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再者,如果股东协议涉及金融诈骗、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量刑会按照《刑法》中相应的罪名来处理。比如集资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