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是如何设定的?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设定动产质押,首先需要出质人与质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质押合同的订立是动产质押设定的基础,它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中,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是确定质押担保范围的重要依据。例如,如果是借款合同,那么借款的金额就是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则关系到质权人何时可以行使质权。
除了订立质押合同,动产质押的设定还需要质物的交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这里的交付,一般是指现实交付,即出质人将质物的占有实际移转给质权人。不过,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简易交付、指示交付等方式。简易交付是指在质押合同订立前,质物已经由质权人占有,那么质押合同生效时,质权即设立。指示交付是指质物由第三人占有,出质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质权人, 以代替交付。
在质物交付后,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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