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居住权在遗嘱中该怎么设立?


在民法典中,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当涉及在遗嘱中设立居住权时,有一系列的步骤和规定需要遵循。 首先,从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形式上来说,遗嘱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到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遗嘱可以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其次,遗嘱的内容要明确设立居住权的相关信息。遗嘱中要清晰地写明谁是居住权人,即谁有权在该住宅居住;明确居住的住宅具体位置,要详细到门牌号等能准确确定住宅的信息;同时,最好也说明居住权的期限,如果没有说明,一般居住权人在世期间都享有居住权。比如,老人在遗嘱中写明“我名下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XX室的房屋,由我的子女XX享有居住权,直至其去世”。 最后,居住权的设立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也就是说,即便遗嘱中设立了居住权,但如果没有去相关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居住权是不生效的。在遗嘱生效后,居住权人需要及时携带遗嘱、身份证明、房产证明等相关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完成登记后,居住权才正式设立,居住权人的权益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 总之,在遗嘱中设立居住权,要确保遗嘱形式合法、内容明确,并且及时办理居住权登记,这样才能让居住权的设立符合法律规定,切实保障居住权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