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担保物权如何设立?

我最近涉及到一些债务方面的事情,对方要求我提供担保物权。我不太清楚担保物权具体要怎么设立,是签个合同就行,还是有其他的流程和要求?我很担心设立过程中出现问题,影响到后续的权益,想了解下详细的设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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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物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一种物权。它能让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在我国,担保物权的设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担保物权设立的基础通常是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担保合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这意味着,设立担保物权的第一步是双方就担保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相应的合同。 不同类型的担保物权,其设立方式有所不同。以抵押权为例,对于不动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根据《民法典》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这表明,不动产抵押仅仅签订合同是不够的,还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抵押权才正式设立。 对于动产抵押,《民法典》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动产抵押合同生效时,抵押权就已经设立,但如果不办理登记,当出现善意第三人时,抵押权人的权利可能得不到充分保障。 质押权的设立也有其特点。对于动产质押,根据《民法典》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这意味着,出质人需要将质押的动产实际交付给质权人,质权才正式成立。而对于权利质押,如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不需要当事人签订合同来设立。根据《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但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总之,担保物权的设立需要依据不同的类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无论是签订合同、办理登记还是交付财产,都要严格遵守法律要求,以确保担保物权的合法有效设立,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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