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该如何清偿?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意味着,如果夫妻双方一起签了借条借钱,或者一方借了钱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像买菜、交水电费等,这些都属于共同债务。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表明,在正常情况下,夫妻双方都有义务偿还共同债务。比如,夫妻二人有一笔共同债务是 10 万元,他们有共同财产 5 万元,那么先用这 5 万元偿还债务,剩下的 5 万元再由双方协商怎么还。如果协商不下来,就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来判决。 在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清偿方式。一种是双方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担债务。比如,双方约定各自承担 50%的债务,那么各自就按照这个比例去偿还。另一种是一方先全部偿还,然后再向另一方追偿。例如,一方用自己的个人财产先把债务还清了,之后可以要求另一方按照应承担的份额把钱给自己。 如果债权人只起诉了夫妻中的一方,被起诉的一方不能以该债务是共同债务为由拒绝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在承担全部清偿责任后,该方可以根据夫妻之间的约定或法院的判决,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此外,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一方借了一大笔钱去投资,但没有经过另一方同意,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那么这可能就不属于共同债务。但如果债权人能证明这笔投资是为了家庭共同的生意,或者另一方是知道并同意的,那还是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总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要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情况来处理。夫妻双方应该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合理协商债务的清偿方式,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