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如何进行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结算,是确定工程最终造价、明确双方经济责任的重要环节。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结算的流程和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承包方需要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方应在约定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编制竣工结算文件,并提交给发包方。竣工结算文件一般应包括竣工图、工程变更记录、现场签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发票等能够证明工程费用的资料。这一步的法律依据是《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相关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其次,发包方进行审核。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后,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对结算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查,核实工程数量、单价、费用计算等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如果发包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然后,双方进行协商。在审核过程中,如果发包方对结算文件有异议,双方应进行协商,就有争议的部分进行沟通和调整。协商的过程中,双方应遵循公平、公正 、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解决分歧。
最后,达成结算协议并支付款项。经过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应签订结算协议。发包方应按照结算协议的约定,及时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如果发包方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承包方有权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总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结算需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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