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辞职后公司应该怎么结算工资?

我刚从公司辞职,但是不知道公司要按照什么方式给我结算工资。我平时工资构成比较复杂,有基本工资、绩效奖金这些,也不清楚奖金部分会不会给我算。想问问大家,从法律角度来讲,公司应该怎么给我结算工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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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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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员工辞职后,公司在工资结算方面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操作要求。首先,咱们来明确一下工资的概念。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这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公司在员工辞职时,有义务一次性付清员工的工资。具体来说,结算工资的时间,按照法律要求,是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也就是说,员工离职当天或者在公司正常的工资发放日,公司就应该完成工资的结算。如果公司与员工有特别的约定,比如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结算,那么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是有效的。在结算工资的数额方面,需要按照员工实际工作的天数来计算。比如,员工的月工资是固定的,那么就用月工资除以当月的计薪天数,得出日工资,再乘以实际工作的天数。对于绩效奖金、提成等非固定工资部分,如果有明确的计算方式和发放条件,并且员工在离职前已经满足了这些条件,公司也应该按照规定进行结算。举个例子,如果公司规定绩效奖金是根据季度业绩来发放,员工在本季度工作了一段时间后辞职,并且该季度的业绩已经统计完成,那么公司就应该按照员工的业绩情况,计算并发放相应的绩效奖金。如果公司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足额地结算工资,员工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员工可以先与公司进行协商,要求公司按照规定结算工资。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这个过程中,员工要注意保留好相关的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以便证明自己的工作情况和工资待遇。总之,辞职后公司结算工资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员工要了解自己的权益,当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采取合法的途径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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